煤炭仍是我国能源主体,煤矿矿井水虽被定义为工业污水,但其本质为地下水,属于非常规水资源。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查研究总院地质封存技术研究所所长杜松作为《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的参与者,对其进行解读。
煤炭仍是我国能源主体,煤矿矿井水虽被定义为工业污水,但其本质为地下水,属于非常规水资源。据统计,我国煤矿矿井总涌水量约80亿立方/年,相当于我国南水北调西线工程一期总调水量。近年来,我国矿井水保护和利用能力不断提升,利用量持续增长,但仍面临区域发展不平衡、统计底数不清晰、政策标准不完善、技术装备不完备、保护利用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缓解水资源短缺,保护生态环境,支撑能源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制定并于2024年2月23日发文《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主要针对煤矿矿井水,非煤矿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参照执行。
事实上,在2023年10月20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就颁布《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办公厅(室)、有关省(区、市)发改委以及大型煤炭企业与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笔者参与了《征求意见稿》的提议,结合本次正式颁布的《指导意见》相比较,获得一些新的认识,与行业分享。
从总体要求上看,强调“关键核心技术装备和产业化应用水平明显提升”。《指导意见》中把“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为抓手”改为“以技术创新”为动力,正式文件中删除了“基本原则”部分,因为《征求意见稿》中基本原则部分的“源头减量、节水有限、统一配置、科技支撑”的表述已在指导思想中体现。《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对矿井水整体利用率提高至60%的要求,但在正式文件中未提及,只提了黄河流域矿井水利用率提高至68%。这与我国黄河流域煤炭产能主导地位的基本国情相符,也体现了我国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视。
在第二部分“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中,《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了“规划环评”在矿井水治理源头把控中的作用,但在《指导意见》中被删除,而更加强调了具体的工作方法与手段。另外《指导意见中》中新增“落实安全监管。强化煤矿矿井水‘一矿一策’监管措施,开展水害防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矿井涌水量监测设施、排水设施、防水密闭设施等建设情况。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建设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表述,可见国家层面对安全监管的高度重视以及强调应急措施的保障作用。
在第三部分“推进矿井水分质分级处理”中,《征求意见稿》与《指导意见》均为三条具体内容,从悬浮物、矿化度(盐分)、酸性等特殊污染物三方面给予指导建议。《指导意见》中明确鼓励“井下分级处理与分质利用”,《征求意见稿》中推荐的超磁分离技术,在正式稿中未体现;对于《征求意见稿》中的提高智能化控制系统的建议在《指导意见》中予以体现,可见井下智能化控制是必然发展趋势;同时《指导意见》中又新增了对于应急预案的要求;“脱盐”是实现矿井水零排放的关键环节,但是热法蒸发技术的能耗过高,在《征求意见稿》与《指导意见》均提出了一个新词“绿色脱盐”,即采用可再生能源结合低能耗技术实现盐与水的分离;《指导意见》中提出对于关停矿区和闭坑煤矿“鼓励探索自然修复的方式治理”;对于高盐水的处置《指导意见》中建议采用蒸发塘。
第四部分“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部分,《征求意见稿》中的四条内容在《指导意见》中被修改为三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探索实施矿井水配额制”被删除,笔者认为当前“配额制”概念尚模糊,涉及到多方面政策支持,有待深入研究。《指导意见》中采纳了“科学调配水量”,并提出“支持矿井水规模化处理设施和集中供水管网、联调联供管网等配套管网工程建设”的建议;《征求意见稿》和《指导意见》都提出“严格取水许可”,尤其特殊地区要求利用矿井水资源优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矿井水异位回灌或存储”以及“高盐水深部地质封存”技术在《指导意见》中未提及,可见国家层面尚不完全认可此类技术的可靠性,有待于继续开展研究论证。
《征求意见稿》中“实施矿井水保护利用重点工程”中的四条意见“煤水共采重点工程”、“矿井水井下处理利用重点工程”、“矿井水(近)零排放重点工程”、“矿井水配套管网重点工程”在《指导意见》中被删除。
在“健全矿井水利用体制机制”部分,《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及的五条建议均被采纳。关于“完善统计计量考核制度”的建议中,《指导意见》中强调了对于矿井水统计、计量以及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并且建议完善数据系统与统计机制,构建“矿井水大数据”体系。关于“健全政策标准”方面,《指导意见》与《征求意见稿》几乎一致,在《指导意见中》增加了对“黄河流域九省(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区”地方标准的强调。
关于“健全价税机制”的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开放矿井水政府定价”以及“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补贴”的表述在《指导意见》中被删除,鼓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同时《征求意见稿》中“稳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对供给下游用户的矿井水不再额外征收水资源税,简化下游用户矿井水取用许可审批流程”的建议在《指导意见》中未被采纳,但采纳了“按现行规定落实企业利用矿井水生产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在“完善财金政策”的建议中《征求意见稿》提及的“健全统一规范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建议被删减,但是《指导意见》采纳了“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的建议,这与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新趋势相符。在强化科技支撑”的建议中,《指导意见》几乎采纳了《征求意见稿》的全部内容,尤其提出了“支持建设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相关科技创新基地”,笔者认为将成为矿井水科研工作团队与平台建设的新方向。
通过对比分析《指导意见》,笔者重点剖析下面几个问题:
(1)实现“68%”利用率难不难?
《指导意见》中提出“到2025年,全国矿井水利用量持续提高,利用率不断提升,其中黄河流域力争达到68%以上,矿井水保护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68%利用率指标与2022年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推进陇东、宁东、蒙西、陕北、晋西等能源基地的煤炭矿井水,综合利用到2025年,黄河流域矿井水利用率达到68%以上”目标一致。我国黄河流域煤炭生产基地的矿井水利用率差异较大,虽然多数矿区早就提出80%至85%的矿井水利用的目标,但至今鲜有实现。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2020年宁东基地矿井水综合利用率仅为26%,2021年为37%,远低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2015年—2022年环境保护行动计划》提出的到2020年矿井水回用率达到85%以上的目标要求。但也有报道称,神东煤炭基地的矿井水利用率达到了90%以上。
中国工程院院士顾大钊认为,当前我国煤矿矿井水平均利用率约为35%。整体来看,缺水矿区的利用率高于不缺水矿区,矿井水水质好的矿区利用率高于水质差的矿区,矿区附近配套产业密集度高的利用率高于矿区配套产业密集度低的,国有大型煤矿的利用率高于地方中小煤矿。基于此,笔者认为,整体实现黄河流域矿井水利用率达到68%难度较大。
(2)矿井水该如何处理?
我国矿井水处理技术已达国际领先水平,《指导意见》中提出“规模化智能化处理”、“分级绿色处理”、“高效定向处理”的建议是对矿井水处理的更高的要求,这与近年来我国煤炭行业大力推进智慧矿山与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一致,笔者认为在整体的水资源配置与煤矿矿井水大数据建设的基础上,实现分级处理与分质利用,杜绝处理不达标的同时也避免过度处理,是未来矿井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必然趋势。
(3)“解禁”蒸发塘
2015年5月27日原环保部发布《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中明确提出:“各类园区不得以晾晒池、蒸发塘等替代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对于现有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应立即清理整顿”,而本次《指导意见》中明确“处理后的高盐废水应严格规范处置,可按照相关规范建设、运行地面蒸发塘进行处置,避免环境污染风险”,意味着对蒸发塘近10年的禁令已解封,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煤矿高盐水的处置思路将发生改变。
(4)资源配置
笔者认为,提高矿井水利用率的关键难题不在于技术方面,而是资源配置问题。当前我国水处理装备和技术水平足以保障矿井水处理至工业复用、地表III类水甚至饮用水标准,但关键问题在于煤矿自身用不完这么多的水资源,剩余的水若想卖给需要用水的企业,就涉及到许可批复、资源税、管网基建等一系列超出煤矿企业自身协调能力的问题。《指导意见》中“健全矿井水利用体制机制”部分中的全部内容,包括“考核计量”、“政策标准”、“价税机制”,其目的都是保障优化矿井水资源配置,可见国家将大力推进矿井水资源配置与利用方面的工作,包括政策与基建。
(5)矿井水资源大数据
非常规水资源的重新配置,离不开大数据平台的支撑,《指导意见》中强调了矿井水统计、计量以及监测工作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大数据”的应用将更好地解决矿井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问题。
2024-04-10
“十四五”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和稳定,充分把握全国煤炭生产力西移的有利契机,解放思想、主动作为,增产能增产量增外运,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全面加快新疆大型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建设,进一步释放煤炭先进产能,有力保障“疆电外送”“疆煤外运”、现代煤化工等国家重大工程实施。2023年,煤炭产量4.57亿吨,同比增长10.7%,较2020年增长近2亿吨;新增核准煤矿产能4730万吨/年,新增煤炭产量4407万吨,生产煤矿平均单井产能达到526万吨/年;“疆煤外运”量首次突破亿吨级大关,有力的保障了新疆及周边省区煤炭需求。
二是煤炭产业结构持续优化。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煤炭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成效明显,形成了以准东、哈密两个亿吨级煤炭基地为主的生产开发格局,建成了全国最大的露天煤矿——准东大井南露天煤矿(4000万吨/年)。
三是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显著提升。坚持以煤矿智能化建设为抓手,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煤炭产业深度融合,助力煤矿“增安、减人、提效”,建成准东大井南露天、国家能源集团乌东等国家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智能化煤矿产能达到2.1亿吨/年,国家能源集团新疆公司、中国中煤新疆公司等6个企业12处煤矿累计投运640辆无人矿卡、26台智能钻机。
2024-04-09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提到,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2024年全省煤炭产量稳定在13亿吨左右。
具体措施方面,方案明确,生产煤矿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合理制定月度和年度生产计划,优化生产布局,合理安排采掘衔接,科学组织设备检修,统筹产运销平稳有序,确保产量稳定在合理水平。
对因停产限产原因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生产煤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实现达产达效。
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保持煤矿正常生产,严禁因个别煤矿出现事故“一刀切”区域性停产。
要逐矿分析研判、精准协调推动,加快具备条件的停缓建和未开工煤矿复工复产,对复工无望的矿井积极引导退出关闭。对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生产煤矿,一律重新评估生产能力,核减无效产能,提升产能利用率,增加产能置换指标,为优质产能核增腾出空间。
建设煤矿方面,要强化建设资金、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保障,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力争早日验收、早日投产、早日见效。联合试运转煤矿在试生产的同时,进一步加快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尽快实现全面投产。
同时,要加快接续煤矿项目核准。推进“十四五”期间37个接续煤矿项目资源配置,对已配置矿业权的项目,项目单位要抓紧落实产能置换指标或出具产能置换承诺。项目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并完成核准所需的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后,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程序。项目核准后,各相关部门加快办理环评批复、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用地批复等手续,具备条件后尽快开工建设。对未配置矿业权的煤矿项目,尽快研究上报。
要序增加露天煤矿开采能力。加快用地手续办理,确保现有露天生产煤矿采剥合理。对资源枯竭、符合条件的优先配置资源,确保持续达到现有生产能力。通过减量重组、井工转露天和新建等方式,增加露天煤矿开采能力。推动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在满足生态要求、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前提下,充分释放露天煤矿产能。
夹缝和边角资源方面,要加快煤炭资源配置。与新增产能煤矿、露天煤矿相邻的夹缝和边角资源,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保障煤矿稳产保供的意见》(晋政发〔2022〕2号)要求优先配置出让。保障新增产能煤矿资源,加快推进探转采项目、资源枯竭矿井相邻煤炭资源接替项目、基金项目和空白资源项目出让。
此外,好要加快推进煤矿绿色智能高效开采。推动煤炭产业与数字技术一体化融合发展,重点围绕煤矿智能化建设,以与省级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适配对接为抓手,将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机器人、智能装备等与现代煤炭开发技术进行深度融合,提升智能化整体建设效果,助力煤炭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鼓励支持煤矿企业应用绿色开采工艺和技术,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切实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和资源回收率。
方案最后还强调,要加快煤矿各项手续办理。把握国家政策窗口期,紧盯时间节点,加强协调配合,争取政策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统筹推进新增产能煤矿、资源整合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露天煤矿各项手续办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和规划环评、采矿许可证变更、用地手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产能置换方案、复工复产等工作,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释放有效产能。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24〕1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围绕煤炭产业安全高效和绿色智能发展,进一步优化产能结构,提升先进产能占比,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提高煤炭资源保障能力,加快新增产能手续办理,依法合规释放先进产能,强化煤炭产量监测调度,全力抓好电煤稳供,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2024年全省煤炭产量稳定在13亿吨左右。
———坚持系统观念。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煤炭稳产稳供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全省煤炭生产持续稳定。
———坚持分类施策。针对新增产能煤矿、建设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露天煤矿等实际,坚持“一矿一策”,加快各项手续办理,促进煤矿依法合规释放产能。
———坚持标本兼治。切实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要求,全力提升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煤炭高质量发展。
———坚持立足长远。高效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工作,优先向资源枯竭或接续紧张煤矿配置资源。加快新建接续项目核准、开工,提高全省煤炭生产接续保障能力,为持续稳定煤炭供应和全省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坚持绿色智能。全面提档加速智能化煤矿建设步伐,推动智能化高标准建设、常态化运行。因地制宜推广绿色开采技术,提高绿色开采技术应用水平,降低煤炭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推进举措
(一)合理均衡组织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合理制定月度和年度生产计划,优化生产布局,合理安排采掘衔接,科学组织设备检修,统筹产运销平稳有序,确保产量稳定在合理水平。对因停产限产原因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生产煤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实现达产达效。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保持煤矿正常生产,严禁因个别煤矿出现事故“一刀切”区域性停产。(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建设煤矿施工转产。强化建设资金、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保障,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力争早日验收、早日投产、早日见效。联合试运转煤矿在试生产的同时,进一步加快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尽快实现全面投产。(省能源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配合)
(三)有序增加露天煤矿开采能力。加快用地手续办理,确保现有露天生产煤矿采剥合理。对资源枯竭、符合条件的优先配置资源,确保持续达到现有生产能力。通过减量重组、井工转露天和新建等方式,增加露天煤矿开采能力。推动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在满足生态要求、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前提下,充分释放露天煤矿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体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提升煤炭产能利用率。各市人民政府、省属煤炭集团公司和省国资运营公司按照“重点推进一批、开工复工一批、减量重组一批、推进‘三真’一批、关闭退出一批、加快复产一批、依法处置一批”的原则,逐矿分析研判、精准协调推动,加快具备条件的停缓建和未开工煤矿复工复产,对复工无望的矿井积极引导退出关闭。对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生产煤矿,一律重新评估生产能力,核减无效产能,提升产能利用率,增加产能置换指标,为优质产能核增腾出空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省国资运营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体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接续煤矿项目核准。推进“十四五”期间37个接续煤矿项目资源配置,对已配置矿业权的项目,项目单位要抓紧落实产能置换指标或出具产能置换承诺。项目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并完成核准所需的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后,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程序。项目核准后,各相关部门加快办理环评批复、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用地批复等手续,具备条件后尽快开工建设。对未配置矿业权的煤矿项目,尽快研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项目开发主体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煤炭资源配置。与新增产能煤矿、露天煤矿相邻的夹缝和边角资源,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保障煤矿稳产保供的意见》(晋政发〔2022〕2号)要求优先配置出让。保障新增产能煤矿资源,加快推进探转采项目、资源枯竭矿井相邻煤炭资源接替项目、基金项目和空白资源项目出让。(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
(七)加快推进煤矿绿色智能高效开采。推动煤炭产业与数字技术一体化融合发展,重点围绕煤矿智能化建设,以与省级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适配对接为抓手,将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机器人、智能装备等与现代煤炭开发技术进行深度融合,提升智能化整体建设效果,助力煤炭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鼓励支持煤矿企业应用绿色开采工艺和技术,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切实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和资源回收率。(省能源局牵头,省应急厅、省国资运营公司、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配合)
(八)加快煤矿各项手续办理。把握国家政策窗口期,紧盯时间节点,加强协调配合,争取政策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统筹推进新增产能煤矿、资源整合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露天煤矿各项手续办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和规划环评、采矿许可证变更、用地手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产能置换方案、复工复产等工作,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释放有效产能。(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国资运营公司、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省属煤炭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有解”思维,创新“优解”路径,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稳产稳供、手续办理和保通保畅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压实主体责任。按照核定产能科学合理分解目标任务,压实主体责任。各市人民政府、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进一步明确工作举措,强化目标考核,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三)强化调度监测。合理分解月度计划,切实加强煤炭生产调度监测,做到日调度、日分析、日汇报。紧盯薄弱环节,及时解决煤炭生产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日产量稳定在合理区间,以日保旬、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
(四)筑牢安全底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科学统筹煤矿安全生产和稳产稳供的关系,统筹好督导反馈问题整改和均衡生产,把隐患排查措施和稳产稳供措施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进一步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投入,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进度,实现已建成智能化煤矿常态化运行,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31日印发
2024-04-08
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发布《关于责令盐津雄能矿业有限公司停止建设的公告》。
3月16一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对盐津雄能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煤矿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责令该矿停止建设。
2024-04-07
石家庄国盛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成功投产运营,引领行业发展新篇章
2023年12月31日,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时刻。备受瞩目的石家庄国盛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今日正式投产运营,标志着我公司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24-01-02